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333号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南区)主楼(A座)303。
法定代表人:周智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超余,女,198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李磊,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超余、李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