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7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阳县陶营镇陶营村隆生超市。
住所地:汝阳县陶营镇陶营村。
经营者:薛巧平,女,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汝阳县陶营镇陶营村隆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