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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守春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281刑初599号
案件名称张守春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守春;林礼宝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281刑初599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守春,男,1970年4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00408289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河滨中路65号。

因涉嫌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礼宝,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71116063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林家硐路34号。

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8月28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9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冶检刑诉[2019]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守春、林礼宝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其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守春、林礼宝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7月份,从事生产销售假冒毛铺苦荞酒等品牌白酒生意的范伟平(已判刑)前往浙江省苍南县订购假冒毛铺苦荞酒包材,期间,先后认识被告人张守春、林礼宝,并商约若需假冒品牌白酒包材时,让张守春、林礼宝帮忙采购。

2018年12月份,范伟平电话告知张守春欲采购2000件毛铺苦荞酒包材(黑荞、金荞各1000件,不含瓶盖)、告知林礼宝欲采购12000个毛铺苦荞酒瓶盖。

被告人张守春、林礼宝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分别找他人订购生产,加工完成后按范伟平要求采取货车托运方式发往湖北省崇阳县。

2018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在崇阳县城关从托运货车上将销售的假冒毛铺苦荞酒包材全部查获。

非法经营额达115000元(其中,张守春非法经营额为97000元,林守礼非法经营额18000元)。

另查明,2018年10月份,林礼宝向张守春销售假冒白云边十二年防伪标签1200枚和瓶盖1200个,非法经营额1500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守春、林礼宝的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被告人张守春、林礼宝归案后如实供认本案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张守春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议对被告人林礼宝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守春、林礼宝已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守春、林礼宝对上述事实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守春、林礼宝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其中,张守春非法经营额为97000元,林礼宝非法销售12000个毛铺苦荞酒瓶盖、白云边十二年防伪标签1200枚和瓶盖1200个,非法经营额195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林礼宝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守春、林礼宝归案后如实供认本案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守春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二O二O年四月二十日止;

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礼宝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九年七月十七日起至二O二O年一月十六日止;

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三、公安机关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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