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知民终53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犍为县世纪大润发超市,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岷江北路95号(鹭岛广场24幢负1-10)。
经营者:陈骑,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执胜,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犍为县世纪大润发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犍为县世纪大润发超市以其与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犍为县世纪大润发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犍为县世纪大润发超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犍为县世纪大润发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