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民初31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梅,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眙朝阳五金有限公司。
经营者:张美英。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盱眙朝阳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