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知民初43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二期4栋1811。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盛鑫达电子产品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新裕里12栋14门308。
经营者:赵炜红,女,汉族,1970年5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深圳市拓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和平路福和同富裕工业园A栋三楼、四楼,B栋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姜进斌,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盛鑫达电子产品销售中心、深圳市拓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