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670号 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恭藻。
被告:市北区同润德商店,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于文琴。
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北区同润德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