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3983号原告:上海吉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肖塘路255弄10号2层。
法定代表人:李祝妮。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智勇,福建高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昶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夏良东路1号四楼401。
法定代表人:付贵欢。
原告上海吉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昶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上海吉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吉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上海吉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