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467号 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白江区汉斯德卫浴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佳飞国际建材家居市场12栋1楼17号。
经营者:刘国平。
被告:安溪县城关圣维多利亚水暖加工点,经营场所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玉田阀门二期。
经营者:王桐桐。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青白江区汉斯德卫浴经营部、安溪县城关圣维多利亚水暖加工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振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青白江区汉斯德卫浴经营部和安溪县城关圣维多利亚水暖加工点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