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与王芳、浙江威克赛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知民初1083号
案件名称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与王芳、浙江威克赛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王芳;浙江威克赛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083号原告: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大街东河桥南。

法定代表人:郑浩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献磊,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克,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芳。

被告:浙江威克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桐乡经济开发区中华路37路。

法定代表人:吴天翔。

原告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芳、浙江威克赛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原告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