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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称心与胡坤波、深圳市速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3民初1481号
案件名称钱称心与胡坤波、深圳市速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钱称心;胡坤波;深圳市速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481号原告:钱称心,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菊,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坤波,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深圳市速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文锦南1009商检大厦2211。

法定代表人:胡坤波。

原告钱称心与被告胡坤波、深圳市速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3008××××.7,专利名称:“铝合金支架(Z4)”)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于立案后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称心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称心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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