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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亳州市安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6民初495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亳州市安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安合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6民初495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安合超市,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东侧金安小区门南8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02MA2NN39H1G。

经营者:王勇,个体工商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安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3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对侵权事实无异议,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了,原告诉请的民事赔偿数额过高,无能力赔偿。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第一、关于权利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权》第三条,原告为商标权人,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证明第8164765号、第7045126号、第12669212号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均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

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11月作出的亳工商经处字﹝2018﹞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事实,被告于2018年2月至8月份多次从马飞处以远低于正品的价格,购买并销售标注为“古井贡”商标的“38度古井贡酒10”白酒产品,已经销售十几箱获利巨大。

经鉴定,涉案白酒为假冒产品,并作出处罚:没收假冒涉案白酒,对被告处以60000元罚款。

被告对以上鉴定结论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被诉侵权商品为侵权商品。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或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需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商标的声誉、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0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亳州市安合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第33类第8164765号“古井贡”、第7045126号“古井贡”商标、第12669212号“古井贡酒”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亳州市安合超市赔偿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亳州市安合超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30元,由亳州市安合超市负担2106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7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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