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829号 原告:董琪,男,汉族,1950年12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安徽现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211号香枫创意园C座14楼。
法定代表人:张明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达夫,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启文,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琪与被告安徽现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董琪于2019年11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现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董琪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琪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简(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