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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永修县泰芒了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4知民初188号
案件名称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永修县泰芒了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永修县泰芒了奶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4知民初188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国际银行大厦7层C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L。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修县泰芒了奶茶店,经营地址:九江市永修县铜锣湾广场107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95。

经营者:谢永强。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永修县泰芒了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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