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4知民初188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国际银行大厦7层C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L。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修县泰芒了奶茶店,经营地址:九江市永修县铜锣湾广场107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95。
经营者:谢永强。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永修县泰芒了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