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661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德国,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德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