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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黄春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13民初330号
案件名称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黄春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黄春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初330号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春玉,女,汉族,1965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春玉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包括原告因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支付的合理开支)”,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的规定,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变更其诉讼请求。

同时,其在本案审理终结前提起的撤诉申请,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2300元,退还其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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