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206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华新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
被执行人:成都聚文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388号东一栋1楼178号。
法定代表人:杨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聚文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对执行人的住所地、居住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案执行标的为605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6050元。
本院认为,在本案财产调查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不具备可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