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2450号原告福建省蔡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颜厝镇水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M。
法定代表人蔡进忠。
委托代理人郑雅榕,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津县肖福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香赵庄镇人民政府驻地东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3。
经营者李红梅。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嘉豪百货商场,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东区永丰二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J。
法定代表人丁满芳。
原告福建省蔡记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津县肖福记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嘉豪百货商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福建省蔡记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夏津县肖福记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嘉豪百货商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建省蔡记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