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944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小军,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
被告:赵仲运,男,199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小军、赵仲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仲运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仲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