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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卢小军、赵仲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03民初9446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卢小军、赵仲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卢小军;赵仲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944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小军,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

被告:赵仲运,男,199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小军、赵仲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仲运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仲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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