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民初263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汇通市场源博鞋业经营部。
实际经营者:张红剑。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淮安市汇通市场源博鞋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