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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邹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10民初192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邹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邹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0民初192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开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凯,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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