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008号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临海市沿江镇金村。
法定代表人:陈翠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超满亿家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四街36号院6号楼4层425室。
法定代表人:孙晓利,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
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超满亿家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