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终247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鸿发百货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华明路怡海花园1栋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82。
经营者:刘石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莲,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鸿发百货店因与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3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鸿发百货店已于2019年8月7日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其于2019年8月15日才预交上诉费已超过法定期限,亦未申请缓交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鸿发百货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鸿发百货店超期预交的上诉费人民币5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