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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鸿发百货店、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终2478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南山区鸿发百货店、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南山区鸿发百货店;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终247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鸿发百货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华明路怡海花园1栋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82。

经营者:刘石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莲,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鸿发百货店因与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3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鸿发百货店已于2019年8月7日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其于2019年8月15日才预交上诉费已超过法定期限,亦未申请缓交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鸿发百货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鸿发百货店超期预交的上诉费人民币5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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