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4知民初16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昌县中馆艳霞超市,经营地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中馆镇中馆街346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昌县中馆艳霞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