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1民初83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辉区智慧屋文教商店,住所黑河市爱辉区邮政路172号。
经营者:李风云,女,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河市。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爱辉区智慧屋文教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