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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永鹏科技有限公司、李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终230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永鹏科技有限公司、李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永鹏科技有限公司;李勇;深圳市森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2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永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沙湾田心工业区塘东6厂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勇。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勇,男,汉族,1972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森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研路9号比克科技大厦2001-A。

法定代表人:胡华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永鹏科技有限公司、李勇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森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期间,依法向上诉人深圳市永鹏科技有限公司、李勇书面送达二审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但是,上诉人深圳市永鹏科技有限公司、李勇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2019年10月17日,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永鹏科技有限公司、李勇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深圳市永鹏科技有限公司、李勇负担。

李勇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其多预交的45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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