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辖终3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耐普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B座2807室。
法定代表人:何定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耐普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古神公路(中山市华艺灯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红绿灯)东边路朗达广场B栋B-4-A。
法定代表人:邵舟,经理。
上诉人深圳耐普照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耐普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260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深圳耐普照明有限公司系本案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
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