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552号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茸江路785号。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航空港区何宏兵早餐店,经营场所郑州航空港区豫泓商业时代广场一层125号。
经营者:何宏兵。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航空港区何宏兵早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