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知民初54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运河区张喆装饰用品店。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海河西路福泰隆装饰城油漆区西1排南门西1号的“生态辅材·爱丽佳”店铺。
经营者:张三兰。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沧州市运河区张喆装饰用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赔偿数额由5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105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