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2142号原告:安徽省君子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阳市高新区兴盛万佳超市,经营场所:益阳市。
经营者:李昌清,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
原告安徽省君子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市高新区兴盛万佳超市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君子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君子兰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君子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徽省君子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审 判 员 何 鑫人民陪审员 刘双佰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法官助理皮艳红书记员李峻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