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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2995号
案件名称王世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世森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299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世森,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璇芬,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2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世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筱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世森及其辩护人张璇芬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王世森在未经“GUCCI”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某号一楼,储存并对外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袋。

同年6月19日14时许,公安人员抓获王世森,并在上址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袋782个。

经鉴定,上述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价值人民币4422600元。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世森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世森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世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世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王世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世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世森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世森属于犯罪未遂,社会危害性小,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王世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了具结书,认罪悔罪;

3、被告人王世森是初犯、偶犯,家庭情况困难,被告人王世森是其家庭的唯一经济支柱,家有老小需要照顾,母亲患病,妻子在家照料小儿无法到外打工,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世森适用缓刑,让其早日回归社会。

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王世森在未经“GUCCI”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某号一楼,储存并对外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袋。

同年6月19日14时许,公安人员抓获王世森,并在上址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袋782个。

经鉴定,上述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价值人民币4422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缴获的赃物照片,房屋租金收据,证人刘某、苏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搜查笔录,手机出货单据照片,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价格证明等书证,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被告人王世森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森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世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被告人王世森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王世森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王世森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森积极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不宜适用缓刑。

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王世森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世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2月18日。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782个及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马 星审判员 魏晶晶审判员 许 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潇容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期,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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