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初989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罕区叫了个炸鸡店,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统计局街黄金局3号楼。
经营者:谭嘉敏。
被告:安徽甄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02号企融大厦裙楼B区一层至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建正,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赛罕区叫了个炸鸡店、安徽甄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8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775元退还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