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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恒与武侯区皇冠明珠家私经营部、深圳市皇冠明珠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4309号
案件名称梁恒与武侯区皇冠明珠家私经营部、深圳市皇冠明珠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恒;武侯区皇冠明珠家私经营部;深圳市皇冠明珠家居有限公司;贺涛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309号 原告:梁恒,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皇冠明珠家私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八益家具城沙发交易区E座214、215号。

经营者:贺涛,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振山,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皇冠明珠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深南东路集浩大厦A1403。

法定代表人:贺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振山,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涛,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振山,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恒与被告武侯区皇冠明珠家私经营部、深圳市皇冠明珠家居有限公司、贺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受理后,原告梁恒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恒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武侯区皇冠明珠家私经营部、深圳市皇冠明珠家居有限公司、贺涛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恒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梁恒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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