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309号 原告:梁恒,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皇冠明珠家私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八益家具城沙发交易区E座214、215号。
经营者:贺涛,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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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振山,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皇冠明珠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深南东路集浩大厦A1403。
法定代表人:贺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振山,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涛,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振山,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恒与被告武侯区皇冠明珠家私经营部、深圳市皇冠明珠家居有限公司、贺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受理后,原告梁恒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恒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武侯区皇冠明珠家私经营部、深圳市皇冠明珠家居有限公司、贺涛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恒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梁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