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知民初321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义市城区平安便利店。
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市区安乐街东段。
经营者:李晓燕,女,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男,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巩义市城区平安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