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知民初47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钟领,男,1991年3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钟领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