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896号原告:朴振奎(JINKUPARK),韩国人,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舞阳县志远日用百货销售商店,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辛安镇。
经营者:杨淑红,女,汉族,1974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
原告朴振奎与被告舞阳县志远日用百货销售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朴振奎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振奎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朴振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