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民初110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江文豪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光雾山大道朝阳段(新闻商住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2DB5TXJ。
法定代表人:孟玉梅,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健,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系孟玉梅之胞弟。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江文豪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2019年11月28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休庭后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江文豪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休庭后达成案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南江文豪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5.00元,减半收取计81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另812.5元退还原告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