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知民初351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平,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北市区大冲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保定市北市区长城北大街1988号(百楼乡柴楼村)“电动工具大冲五金防水卫浴”店铺。
经营者:于冲。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保定市北市区大冲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