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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湛江市赤坎区杰森体育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8民初347号
案件名称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湛江市赤坎区杰森体育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湛江市赤坎区杰森体育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8民初347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艳,广东广信君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赤坎区杰森体育用品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95号之19号商铺内。

经营者:梁小良。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赤坎区杰森体育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翔青审判员  陈 红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泽鸣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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