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8民初347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艳,广东广信君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赤坎区杰森体育用品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95号之19号商铺内。
经营者:梁小良。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赤坎区杰森体育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翔青审判员 陈 红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泽鸣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