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28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阳区家和惠民超市(北方国贸加盟店),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前古镇银河路577-22。
经营者:刘光辉。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城阳区家和惠民超市(北方国贸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