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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区王洋洋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执770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区王洋洋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区王洋洋超市;王阳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770号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城阳区王洋洋超市,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彭家台社区。

经营者:王阳阳。

被执行人:王阳阳,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32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主动向法院缴纳案款4347元,本案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4297元,扣除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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