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770号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城阳区王洋洋超市,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彭家台社区。
经营者:王阳阳。
被执行人:王阳阳,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32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主动向法院缴纳案款4347元,本案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4297元,扣除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