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陈凤舞与临海市非凡眼镜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知民初418号
案件名称陈凤舞与临海市非凡眼镜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凤舞;临海市非凡眼镜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知民初418号原告:陈凤舞,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杰,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非凡眼镜厂。

住所地:台州市临海市杜桥镇杜东村。

经营者:郑恩兵。

原告陈凤舞与被告临海市非凡眼镜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陈凤舞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凤舞撤回起诉处理。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