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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美森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拉博电器有限公司、有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2119号
案件名称原告浙江美森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拉博电器有限公司、有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美森电器有限公司;温州市拉博电器有限公司;有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119号原告:浙江美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十九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虞智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祥翔,福州市景弘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拉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二道919号。

法定代表人:方培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建刚,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贺香,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有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8号3栋9层。

法定代表人:刘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宙,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纯箴,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美森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拉博电器有限公司、有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浙江美森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浙江美森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市拉博电器有限公司、有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美森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30元,减半收取计6915元,由原告浙江美森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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