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140号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明活,男,汉族,1991年8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朴振奎与被告蔡明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520816187.2、名称:一种手机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振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