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480号 原告:黄政金,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平,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清洪,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原告黄政金与被告徐清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政金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0月15日,原告黄政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黄政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政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政金负担。
原告黄政金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