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968号原告:陆英群,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精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横街镇梅梁桥村。
法定代表人:俞其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陆英群与被告宁波精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陆英群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英群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