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1021号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沿江镇下洋岙村。
法定代表人:夏顺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乙月,浙江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小机灵孕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大荆镇荆南村荆水路6号。
法定代表人:蒋俊青。
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小机灵孕婴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