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889号原告:朴振奎(JINKUPARK),韩国人,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淅川县咕噜百货店,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
经营者:汤龙,男,汉族,1988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原告朴振奎与被告淅川县咕噜百货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朴振奎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振奎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朴振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