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申89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强源武百货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佛山中南农产品交易中心中二区B024-025号。
经营者:张乾武,男,汉族,1971年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强源武百货经营部(以下简称强源武经营部)因与被申请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得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2018)粤06民终9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强源武经营部申请再审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
本案一审起诉状中没有百得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不能确认是否为百得公司所提起的诉讼。
法院应责令其补正,立案时限从补正材料交给法院次日起计算。
2.百得公司违法申请公证,法院不应采纳该公证书。
首先,百得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所在地不是百得公司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该公证处不属于百得公司可以提出公证申请的公证机构,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第四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的公证书不应被采纳。
其次,公证人员没有到现场公证。
百得公司无法提供公证人员从广州到佛山或江苏到佛山的乘车票据,也没有公证人员在场的视频。
公证书写明证据由公证人员当天带回住处宾馆拍照封存,但百得公司没有提供住宿宾馆的住宿证明或票据。
再次,保全公证的打火机不能证明是强源武经营部所售出。
最后,江苏省南京秦淮公证处受理几千起百得公司的公证,从未开具发票,违反公证诚信准则,其公证书不应被采纳。
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重新审理。
百得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再审申请人的请求和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为百得公司提起的诉讼;
2.涉案公证书能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关于焦点问题一。
本院认为,本案一、二审案卷材料显示,百得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应诉。
百得公司的起诉状上加盖有该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百得公司亦向法院提交《证明》确认本案起诉材料中的民事起诉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等文书上加盖的公章均为真实的,故可确认本案是由百得公司提起的诉讼。
强源武经营部关于不能确认本案是百得公司提起诉讼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二。
本院认为,首先,虽然有关公证的法律法规有关于公证执业地域的规定,但该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违反该管理性规定并不当然影响该公证行为客观记载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
其次,涉案公证书已详细记载公证购买过程并附有相应照片,并无法律规定公证过程须拍摄视频予以记录,亦无法律规定公证书效力须以公证过程产生的交通、住宿费用等凭证予以佐证,故强源武经营部要求百得公司出具公证过程的现场视频、相关费用凭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在强源武经营部未提供足以推翻公证事实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对公证书效力予以采信并据此进行事实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强源武经营部的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强源武百货经营部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