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1037号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慈溪市天元镇界塘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麟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陆阜宏阳洁具厂,经营场所余姚市陆阜镇江南村孙家新屋20号。
经营者:阳军,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与被告余姚市陆阜宏阳洁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于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负担。